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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泉公司

      我國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后,債權人該如何防范交易風險?

      日期:2020-03-30 人氣:430883
      導讀: 2013年,我國《公司法》在三個方面修改了我國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第一,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第二,取消了注冊資本及出資形式的法定限制;第三,簡化公司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也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本次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改革,正是響應了“十八大”以來放松管制為取向的新經濟體制改革東風,

       2013年,我國《公司法》在三個方面修改了我國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第一,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第二,取消了注冊資本及出資形式的法定限制;第三,簡化公司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也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本次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改革,正是響應了“十八大”以來放松管制為取向的新經濟體制改革東風,浩浩蕩蕩,勢不可擋。然而,面對效率與安全這對矛盾雙方的力量失衡,若缺乏足夠的風險意識和制度配套,公司認繳制很可能因矯枉過正而滑向另一側深淵。

       
       
       
      一、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后,對債權人意味著什么?
       
       
      長期以來,我國公司法都一直奉行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確立的資本三原則。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將公司經營失敗的風險轉嫁給債權人,因此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變成了資本三原則的核心的宗旨。
       
      在這種理念下,公司資本制度對債權人利益的平衡保護原理是:法定最低資本標準的存在給股東采用公司形式投資設置了一定的門檻,實繳規則同樣要求股東先付一定比例的出資,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法定期限內繳付。章程所約定的資本未達到法定最低標準,首期出資不符合出資比例的要求,都是違法行為,公司難以成立;如有成立,也存在股東違法之事實,監管部門有職權、有責任查處,債權人可以追索。公司未經法定程序減資,不可以將出資退回股東,否則構成抽逃出資行為,法律通過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處罰來阻卻股東這種活動,同時債權人也可追究股東責任實現自己的預期利益。
       
       
      股東對公司債務僅以投資額為限負責,就必須真實履行上述法定義務。當公司的最低資本被取消,跟進的實繳義務也被取消,公司注冊資本的數額和繳付期限由股東在章程中確定,而繳付發生時也不需要驗資機構確認,導致繳付行為只能由其他股東相互確認。公司的注冊資本事項,純屬股東的自治領域,它徹底失去了維持公司應有的信用以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功能。
       
       
       
       
      二、認繳制,給債權人帶來了哪些風險?
       
       
       
      1.不能再以注冊資本信賴公司的償債能力
       
       
       
      改制以前,公司法定最低注冊資本制度和實繳制,強調確定的注冊資本是公司獨立主體資格的外觀要件之一,是公司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和信譽的實質擔保。長期以往,形成了一種錯誤的認識,將公司的注冊資本等同于公司的經濟實力,作為判斷公司信用的最重要的指標。
       
       
      但是我們卻忘記了,即便是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注冊資本的數額只能反映公司在成立的那一時刻實收資產的價值,然而隨著公司將實收資本用于經營發展,注冊資本所反映的資產價值并不客觀,很可能實收的現金出資,被虧損殆盡;實收的實物出資,市場價值迅速貶值。因此,如果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債權人一味地以公司注冊資本來判斷公司信用擔保能力,等于是刻舟求劍,而真正判斷公司履約和踐約能力應該是公司的凈資產和預期的獲利能力。
       
       
      無法否認,雖然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實繳制,不能準確判斷公司的償債能力,但至少給我們在判斷時提供了一個外在的、最直觀的參考標準。而目前,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不需要實繳認購的資本,很可能導致部分股東通過認繳高額出資而實際不予繳足的方式來設立注冊資本奇高的公司,以致誤導公眾對公司實際償債能力的判斷。
       
       
      《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會議紀要》)第6條雖然規定了公司在滿足破產的條件下,不申請破產,也可讓未到期的出資義務加速到期,這確實可以極大地遏制企圖通過較長的出資期限來逃避債務的投機行為。但是此時加速到期出資義務,注定了無法完全覆蓋公司的所有債權。
       
       
      綜上,傳統的實行公司注冊資本法定最低制和實繳制,雖說無法準確保證公司的償債能力,但好歹能通過追究股東出資責任,為保障公司債權提供最后一絲殘羹冷炙。而目前,公司注冊資本完全脫離了國家強制干預,已徹底成為了股東自治的范疇,債權人在與公司交易中,若還過分看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無疑是置于危墻之下。
       
      2.警惕公司注冊資本顯著偏低
       
       
       
      既然公司注冊資本徹底成為了股東自治的范疇。那么,實務中完全可能會出現注冊資本明顯與公司所經營業務可能承擔經濟風險不匹配的情況,這對公司債權人來說無疑是巨大經濟風險。如果債權人由于自己疏忽,在沒有設定擔保的情形下與這類公司發生交易,上當受騙的風險極大。
       
       
      盡管《九民會議紀要》在公司人格否認中的第12條,特別提到了資本顯著不足的情形,但同時也說道:“特別是要與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經營方式相區分,因此在適用時要十分謹慎,應當與其他因素結合起來綜合判斷”?傊,目前我國以公司資本顯著不足而否定公司人格的司法實踐案例幾乎沒有(我沒檢索到相關案例),也即獲得事后救濟的可能性小,所以只好在事前,要警惕與注冊資本顯著偏低公司發生交易。
       
       
      3.預防公司注冊資本繳付期限過長
       
       
       
      如上所述,《九民會議紀要》把股東認繳的出資義務提前到非破產階段,但實質條件仍然是公司已滿足資不抵債的破產條件。注意,資不抵債中的“資”是包括股東的認繳的出資這一部分,也就是說,即便非破產加速到期,債權人要想全部收回債權,幾乎不太可能。所以,實踐中,再死盯著公司的注冊資本來保護債權,無異于猴子撈月。
       
       
      4.通過抽逃出資、虛假出資難以追究股東出資責任
       
       
      在認繳制下,如果股東已經實繳出資,就輪不到加速到期一說。但取消了出資的驗資報告,廢除了對非貨幣出資必須經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要求后,股東又可以通過虛假出資、出資不實等方法,來逃避出資義務,這比延長出資期限的手段實在高明很多。這是因為,在實繳制下,嚴格規定了非貨幣出資必須經評估機構評估作價;貨幣出資的最低比例等,如果股東出資違反相關規定,債權人還可以追究股東的出資不實的責任。而在認繳制下,債權人再想通過追究股東的出資責任來保障自己的債權,不僅沒有強有力的法律依據,也沒有證據足以證明,所以不太現實。
       
       
       
      1、認繳制下,債權人該如何防范風險?
       
       
       
      如上分析,公司注冊資本改為認繳制后,加大了公司債權人利益損害的風險敞口。債權人在事后來追究股東出資責任,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滯后性。在這種情勢下,債權人要想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就必須在締約過程中,充分地分析公司的償債風險,并采取措施來預防風險,否則只好一個愿打一個愿挨。
       
      1.應重點關注公司的經營狀況
       
       
      在與公司的交易中,債權人應該在合同的磋商、締約等事前階段,充分要求對方披露公司的財務數據,來判斷該公司是否有償債的能力和持續經營的能力等等。主要包括,從企業的資產負債表,關注該公司的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凍比率等,來摸清楚公司的償債能力;從企業公司利潤表,關注該公司的主營業務收益率、銷售毛利率、現金保障倍數等,來預測該公司在未來是否有持續營利的能力;從公司的現金流量表,來分析該公司是否已經陷入經營困難的危險境地。
       
       
      除了要密切關注公司的財務數據所反映的公司經營狀況外,更要結合行業發展的宏觀趨勢,來判斷企業的違約風險及償債風險。如果整個產業開始走下坡路,那么行業中的大部分公司,自然在劫難逃。
       
       
      關注對方公司的經營狀況,分析其償債能力和經營風險,雖然可能會增加交易成本,但總比事后發生“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的損失,要好得多。尤其是,目前企業信息披露存在著不完整、不及時、不準確的缺陷,公眾無法通過從公開渠道獲取企業的工商資料來判斷其償債能力的情形下。
      2.要求公司提供擔保
       
       
      要求公司提供擔保,分為三種:一是辦理抵押權,例如將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固定資產辦理物上抵押權,將生產的存貨辦理流動抵押等等;二是辦理質押權,例如將公司持有的股權、應收賬款、基金、應收票據等質押給債權人;三是提供其他公司或自然人的連帶保證,注意由其他公司提供連帶保證擔保,應由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提供擔保時,能保證債權會得到優先受償。
       
       
      四、結語
       
       
      我國公司法廢除法定最低資本制度和實繳制,有著深刻的時代背景。周邊國家日本、韓國,早已先行一步,法國和德國只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最低資本,其他形式的公司也跟隨英美法系國家,取消法定最低資本?梢哉f,放松國家對公司資本的管制,實際是受到美國公司法自由主義的啟示。
       
       
      但我國在學習借鑒美國公司無法定最低資本限制時,不能忘記美國上百年以來,建立的商業透明度、社會信用體系、董事信托責任、刺破公司面紗、訴訟審查關聯交易、股東債權衡平居次等規則,有效防止了不誠信的股東利用公司控制權和有限責任對債權人利益造成不正當侵害。而這些公司法上的重要規則在我國正剛剛起步。
       
       
      因此,在法治建設過程中借鑒和移植別國制度建設方面的經驗十分重要,但同時需要我們有結合本國實際狀況的判斷和選擇能力,否則,改革者所期望的“投資能力釋放”很可能是“鏡花水月”,一廂情愿罷了。因為中國經濟發展中的核心問題是中小企業持續發展中的融資難,國家實體經濟發展的信用環境差,賺錢的行業完全被少數國有企業壟斷,而不是公司設立之初的法定最低啟動資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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